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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具有何种效力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债权债务2021-12-14 11:48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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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具有何种效力

如果没有对股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股权质押不产生效力,质权没有设立,只有登记后的质权设立。

抵押人拥有何种权利?

1)质权人可占有质物。

质押应当是动产,特殊的货币形式,如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也可以作为质押。

㈡质权人可收取孳息。

质押人有权收取质押物的孳息,除非质押合同另有约定,质押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的利息;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因处分质物而使出质人蒙受损失的,质权人应负责赔偿。

(三)保全质押。

质押人有可能造成损害或价值显著降低,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达成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对所担保的债权进行提前清偿,或者将其交给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方。

(四)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质权人在履行期间届满不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行使质物的全部权利。抵押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当质权到期时,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不愿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权人的转质权。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可经出质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押担保。但是,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原权利就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效果优于原质。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其担保是无效的。转质引起的损害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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