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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调解可以不去吗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4-10-16 10:33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但当事人不一定要参与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思外,仍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意见来参与调解过程。

调解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调解开始:当事人可以申请,或者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主动按照职权进行。

2、进行调解:审判人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3、调解结束:调解结果可能是双方达成协议,或调解无效,未达成调解协议。

若调解成功,法院将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无效,法院将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并及时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书具有与裁判文书相同的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出具调解书,但应当记录在当事人、法官、书记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离婚诉讼调解可以不去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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