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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补偿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4-09-27 15:29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如果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升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合同;

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合同。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符合补偿条件时应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满仲裁结果可向法院起诉

经济补偿的计算一般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以三倍为限,支付年限最多十二年。

总之,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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