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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离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1-11-25 17:00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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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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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劳动者都不愿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而选择了所谓的自离,往往这类劳动者都是在工作当中有不顺心的地方或者已经找到了新工作希望能够尽快前往新的工作地;如果未经过用人单位同意便擅自离职,这样劳动者不仅没有合法完成离职手续而且还会被人质疑职业态度,那么自离从法律风险上来讲到底有没有呢?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劳动者离职手续甚至用人单位都没有同意劳动者离职,如果劳动者擅自离职就可能会视为矿工,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

如果劳动者擅自离职便加入新公司进行工作,那么可能就构成了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样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也得不到保障。

 
劳动者离职还是需要注意职业态度以及公司管理制度,正式员工需要提前至少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非正式员工需要提前至少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提前通知的规定也是相互的,用人单位如果想要开除劳动者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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