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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房拆迁怎么进行赔偿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房屋土地2021-07-20 13:4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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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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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屋拆迁变得越来越普遍,拆迁单位需要对房屋业主进行赔偿。那么,国家公房拆迁怎么进行赔偿呢?让我们跟小编一探究竟吧!

国家公房拆迁怎么进行赔偿

拆迁国营公房、非住宅房屋一律拆还清,不结算差价;住宅按户归还,50平方米以内不按建筑面积计算差价,超出部分按成本结算。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很多,但大多是由于有权承包的承租人获得补偿后私下处置或想占有被拆迁房屋造成的。因为房子要拆。公屋出租权实际上是住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人,对房屋产生的财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认为租客是房屋唯一所有者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产权的误解。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如果公租房被拆迁,拆迁人必须与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内的其他居民虽然也享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福利,但无权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公房的“同住”是什么意思?

“共同居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

1、被拆迁住宅所在地有本市常住居民;

2、自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已实际居住并居住该房屋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生子不得受上述居住地一年和其他地方住房条件的限制。

可以看作是“住人”的情况:

1、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因婚姻居住在被拆迁公屋中至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即使居住不满一年,也视为同居。但是,他们在那里获得拆迁补偿后,一般无权要求本市其他公共房屋的拆迁补偿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无户籍城市,至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因婚姻关系在被拆迁公共住房中居住满5年的,也视为同居,可领取拆迁补偿;

3.被拆迁的公共住宅房屋所在地有本市常住居民,因家庭矛盾、住房困难等原因,居住在借出房屋,未在其他地方领取福利住房的;

4、房屋拆迁期间,因服兵役、上大学、服刑等原因,被拆迁的公共住宅户籍被取消,本市其他地区无福利房。

公房拆迁安置补偿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不能继承或者按照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公民在死亡时留下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所有的个人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成为遗产。

由于房屋的承租人不是公屋的所有人,他只有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才有居住和使用房屋的权利,不属于他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房客在房屋拆迁前死亡,由于原房客的身份无法获得补偿,该身份利益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小编提醒您:拆迁国营公房、非住宅房屋一律拆还清,差价一律不结算;对于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不结算差价,不结算差价,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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